来源:乐鱼网 发布时间:2024-07-26 06:05:06
国务院总理李强3月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研究加快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持续深入推动长三角一体化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等工作,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3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会议指出,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党中央着眼于我国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大局作出的重大决策。要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抓紧完善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推动先进产能比重持续提升,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让这项工作更多惠及广大企业和消费者。
会议提出,要结合各类设备和消费品更新换代差异化需求,加大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更好地发挥能耗、排放、技术等标准的牵引作用,有序推进重点行业设施、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和老旧农业机械、教育医疗设施等更新改造,积极开展汽车、家电等消费品以旧换新,形成更新换代规模效应。要落实全面节约战略,抓紧建立健全回收利用体系,促进废旧装备再制造,提升资源循环利用水平。
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并非新政策,以拖拉机为例,据依照国家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规定要求,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根据农机报废补贴分类标准,类别在20-100马力及以上,机主可享受每台1000—12000元不等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用于购买新型农机具。
2012年,农业部、财政部等开始在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等11个省(市、区)进行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2015年,试点地区扩大到17个。2016年,农业部、财政部继续在17个省(市、区)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而且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可以自主决定是不是开展,并鼓励非试点省份结合本省实际开展试点。
2020年2月19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商务部三部委办公厅联合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针对农机超期服役问题,出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引导各地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进度,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中央财政从农机购置补贴中安排资金,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更新老旧农机给予适当补助。
补贴报废农机种类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补贴的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主管部门,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进度,逐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快速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规政策要求,我们共同制定了《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快速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的指导意见》和农机购置补贴有关实施指导意见等法规政策要求,为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制定本意见。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中央财政从农机购置补贴中安排资金,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对农民报废老旧农机给予适当补助。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简称“各省”)也可结合实际,选择部分市县(场)开展试点再逐步扩大实施范围。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报废农机种类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等,具体补贴种类由各省结合实际从中选择确定。补贴的报废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出示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报废农机的使用的时间等技术条件由各省参照相关机械报废标准确定。对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风险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农机,允许申请报废补贴。
中央财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详见附表1),各省可在此基础上归并或细化类别档次,确定具体补贴额。其他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同类型农机购置补贴额的30%测算,并考虑运输拆解成本等因素确定,单台农机报废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在多个省份进行报废补贴的农机,相邻省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力求补贴额相对统一稳定。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报废农机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当地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别的企业或合作社。具体由各省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回收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见附表2,以下简称《确认表》),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回收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它能体现农机身份的原始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回收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按当地相关规定申请补贴。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向符合标准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各地可结合实际,设置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完整制度机制。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素质能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推行便民服务。各地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的品质。要做好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有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允许机主购买与报废种类和数量不同的农业机械。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省要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纳入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监管。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各省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企业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做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省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并抄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商务部。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严格执行进度季报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每年7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